第一條(目的依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家政服務機構家政上門服務證(以下簡稱“上門服務證”)的辦理、發放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上門服務證,是由家政服務機構發放、行業主管部門監制,用于識別家政服務人員身份信息、從業信息,具有可查詢、追溯、評價功能的標識。
第三條(部門職責)
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制上門服務證,明確樣式、所載信息、編碼規則、有效期限等事項。
市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承擔辦證系統維護、信息核驗等工作,提供上門服務證制作、補辦等服務。
第四條(上門服務證辦理)
家政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上海市家政服務管理平臺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滬商規〔2020〕xx號)的規定,為家政服務人員進行備案后,辦理上門服務證;同時做好上門服務證管理和持證人員培訓、管理工作。
第五條(上門服務證制作)
家政服務人員向家政服務機構提交上門服務證相關信息,家政服務機構應當向上海市家政服務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家政服務平臺”)提交上門服務證申領材料,通過家政服務平臺核驗后予以制證。
第六條(上門服務證取得)
家政服務機構應當將其申領的上門服務證發放給家政服務人員使用。
家政服務人員應當及時通過家政服務平臺激活上門服務證。
第七條(上門服務證使用)
持有上門服務證的家政服務人員開展家政服務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上門服務證,方便用戶查詢、評價。
用戶可以通過掃描上門服務證二維碼對家政服務人員及所屬家政服務機構進行信息查詢、服務評價。
第八條(上門服務證掛失與補辦)
上門服務證遺失或損壞的,家政服務人員應當及時告知家政服務機構。家政服務機構應當于五個工作日內為家政服務人員辦理掛失和補辦手續。
第九條(上門服務證注銷)
家政服務機構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家政服務平臺申請家政服務人員的上門服務證注銷。
(一)員工制家政服務機構與家政服務人員的勞動合同、服務協議解除、終止的;
(二)家政服務中介機構與家政服務人員的居間服務協議終止的;
(三)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十條(監督檢查)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委托第三方的證件制作、系統安全等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
家政服務機構、家政服務人員在上門服務證的使用活動中發生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實施日期)